營 運 規 章

前言

柏蒳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蒳台灣)之產品,透過合格會員暨經銷商(以下簡稱傳銷商)推薦 予親友消費產品並參加柏蒳台灣傳銷事業,加入前請務必詳閱以下規範。成為本公司傳銷商後,得積極 推薦他人加入柏蒳台灣組織體系,使其成為下線發展團隊,塑造成為體系領導人來成就自己和柏蒳台灣 事業,創造雙贏,共享成就!

一、通則:

  1. 成為柏蒳台灣之傳銷商,請詳讀本營運規章之各項條款,且應確實遵守。
  2. 本公司得因市場變化及業務需求或法令變動事宜,於兼顧傳銷商權益之下,按實際需要對於營運規 章及柏蒳台灣事業計畫內容有隨時進行修改增訂之權利。修改增訂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之規 定,柏蒳台灣得以官方網站與社群媒體發佈公告及營業場所張貼公告之形式通知傳銷商,無須個別 通知傳銷商,傳銷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接受新條款之規範。
  3. 傳銷商向柏蒳台灣訂購商品均以含稅價計算,柏蒳台灣有權更改售價。
  4. 傳銷商如遇有業務爭議時,依此營運規章條款為主要準則依據。
  5. 傳銷商對本公司所產生之㇐切糾紛、疑異、訴訟等,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

二、傳銷商參加條件:

  1. 申請人需線上加入填寫個人資料、勾選同意本營運規章內容、以及購買會員商品,並承諾及聲明所填報之全部資料與提供之文件,均屬真實正確無誤,即可成為柏蒳台灣經銷商。
  2. 申請加入時,需有㇐位柏蒳台灣傳銷商做為推薦者。
  3. 申請人需年滿十八歲,具法定行為能力,且非軍公教人員之身份。
  4. 配偶間僅得有㇐人為會員暨經銷商,且不得互相推薦。
  5. 以個人名義加入者,請於加入時上傳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個人帳戶存摺影本。
  6. 以公司名義加入者,除了必須上傳「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與「公司帳戶存摺影本」之外, 另須上傳「變更事項登記表」、「市政府核准函/經濟部核准函」,並填寫上傳「公司行號加入申請書」 且加蓋公司大小章(須與變更事項登記表的章相符合)。
  7. 在台居住外籍人士請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需達六個月以上)。
  8. 傳銷商需詳細閱讀柏蒳台灣之經銷商營運規章、注意事項、稅務說明並無任何異議,且同意其為本 契約之有效規範,對於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拘束力,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訂貨辦法:

  1. 傳銷商購買商品得使用網路平台購物。柏蒳台灣依據營業稅法,每次交貨之貨款內皆含5%之稅金,且依法開立發票明細。
  2. 柏蒳台灣與傳銷商間有聯繫及寄送產品之必要時,概以會員資料所載之通訊地址為準,如有特殊指定未及早告知柏蒳台灣,以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雙方同意以投遞日為合法送達日期 (視同已送達),商品寄達如有破損或缺件爭議,公司概不負責!

五、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及退費辦法:

傳銷商得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條、二十㇐條之規定,申請解除契約、退出本公司傳銷組 織並辦理退貨,且知悉退費流程將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退費價金合計=退回產品之原購價(若超過30 日猶豫期需x90%)x已減損之產品剩餘價值-已領獎金-無法退回之已領贈品價金,價值減損詳見下表:

本公司訂立之解除及終止契約條款係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至第22條規定,詳細條文列載於第十頁。

六、瑕疵擔保條款:

本公司任何商品若有瑕疵發生,依民法有關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處理。會員暨經銷商應於取貨時 立即檢查商品狀況,現場取貨者請立即提出申請,以郵寄收貨者應於三日內查驗商品,如有不良、

依本公司呈報公交會產品減損辦法附表如下:




自商品可得提領之 退回未拆封產品之價值減損 產品剩餘價值
45日內 0% 100%
46日(含)~90日 30% 70%
91日(含)~120日 40% 60%
121日(含)~180日 50% 50%
超過180日 不得要求退費 0%

損毀商品,應立即通報公司並於七日內辦理換貨手續。

七、傳銷商權利與義務

  1. 傳銷商為㇐獨立之事業個體,與柏蒳台灣無任何僱佣關係,不享有勞健保之權利。
  2. 申請人行銷公司產品時,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自負經營責任。申請人不得因銷售本公司產品而成為本公司之代表人、代言人、合夥人,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3. 傳銷商推薦新傳銷商需詳細說明晉升標準,並促其詳細閱讀並遵守事業手冊的內容。
  4. 傳銷商於進行業務行為時,如遇對柏蒳台灣不實且惡意中傷之言語時,傳銷商有義務捍衛柏蒳台灣之商譽。
  5. 傳銷商對於直接推薦之傳銷商,有業務輔導之義務。
  6. 傳銷商有義務接受柏蒳台灣所舉辦之內部課程與各種活動、表揚大會之任務派遣。
  7. 傳銷商因向本公司購買產品或銷售產品於客戶時,所發生之㇐切稅捐,應由傳銷商自行負擔。
  8. 傳銷商加入即代表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供本公司寄發訊息及刊物,其參與本公司集會及活動時所產生的所有影像、影音檔及投稿文章等,其版權皆歸屬於柏蒳台灣所有。
  9. 世襲權益:夫妻或直系親屬繼承,繼承人辦理繼承手續請於三個月內完成,超過期限視同放棄。

八、違約處理、營運規章維持、階級維持規範

柏蒳台灣傳銷商不可有下列行為:

  1. 不可偽造不實之文書資料交與公司,簽署入會申請書時務必由買受人親筆簽名,嚴禁代簽。
  2. 不可有誇大不屬實之言論,不可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商品與服務,並不得毀損銷售組織之權益及對柏蒳台灣造成名譽受損。
  3. 傳銷商不得私下向新夥伴收款後,遲遲不交給公司報單,或是私自納為已有,影響客戶權利。
  4. 傳銷商若代替夥伴來公司購買商品,㇐定要及時把商品與發票交與對方並核對清楚,不可拖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5. 不可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作為私用。
  6. 不可對公司其他傳銷商有煽動、挑撥、故意唆使其他傳銷商加入非本公司傳銷組織或鼓吹他人退出柏蒳台灣。
  7. 不可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8. 不可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9. 不可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其他相關法規之活動。
  10. 不可於公司或個人體系內,推銷非柏蒳台灣授權販售之其他傳直銷商品。
  11. 不可將非本人推薦之新進事業夥伴任意排列於他人組織之下。
  12. 柏蒳台灣事業夥伴應互助合作,不得有挖角、搶線等侵佔他人業績之情事發生。上線及其他旁線或講師幫忙下線推薦夥伴,其推薦人仍為下線本人,不得將其佔為己有。
  13. 柏蒳台灣有權追回因電腦計算錯誤而產生溢發予傳銷商之任何獎金,傳銷商不得有異議。
  14. 傳銷商經柏蒳台灣審核加入後,如有違反營運規章之約定,本公司將啟動內部調查程序之作業,對 於違者先以柔性勸說為主,倘若傳銷商屢勸不聽,溝通無果,且經公司調查後有重大情節違反並查 證屬實,符合可歸責傳銷商之事由,將會被逕行取消傳銷商資格、終止傳銷商之合約、取消傳銷商 福利。柏蒳台灣也將視情況追回已發出之獎金及追溯損失賠償金,並對傳銷商保留法律追訴權。
  15. 可歸責傳銷商事由之退貨處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該傳銷商如提出退貨申請,柏蒳台灣將不允予辦理退貨之申請。

稅 務 需 知

(財政部 83 年 3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31587237 號函) (財政部 104 年 12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84260 號令)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之所得課稅。
柏蒳台灣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上述規定,做扼要說明如下:

一、個人參加部分(個人傳銷商)
  1. 營業場所個人傳銷商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必須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就前㇐年度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利潤,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 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民國 105 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臺幣 77,000 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稽徵機關得依參 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 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時 貿易盈餘之純益率 6% 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3. 獎金部份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分為「佣金收入」及「其他收入」二項。
  4. (1)佣金收入
    定義:
    個人傳銷商因其下線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屬佣金收入。
    所得額之計算:(a)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者:佣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b)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者:佣金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標準(註 1)計算其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其他收入
    個人傳銷商因直接向直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二、營利事業參加人部分(公司型態傳銷商)
  1. 帳務處理
  2. (1)進貨折讓
    營利事業傳銷商向直銷事業購進商品達㇐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2)佣金收入
    營利事業傳銷商因其下線向經銷權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

  3. 按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註 2)
  4. 營業事業傳銷商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如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內之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以主要業別 (收入較高者) 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5. 按同業利潤標準(註 3)
  6. 稅捐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時,則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註 1:民國九十八年度㇐般經紀人費用標準為 20%。
    註 2︰係指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規定標準以上應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者,就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註 3︰係指營利事業依規定應提示相關帳簿憑證,其未提示或未依限提示,稽徵機關得依該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同 意 書

柏蒳台灣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蒳台灣)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應告知下列事項,敬請台端詳閱:

㇐、蒐集的目的:基於本公司執行營運業務所必須,包含公司行政運作、履行傳銷合約、傳銷組織體系之經營、本公司商品之行銷、參與課程與活動之形象推廣等目的。

二、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婚姻、家庭、教育、職業、業績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本公司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保存年限。
(二)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三)對象:

  1. 本公司。
  2. 本公司為履行傳銷合約等商品義務,而必須提供予相關資料之第三人、推薦體系上下線,包括且不限於保險公司(辦理團體意外險)及銀行(支付各項獎金)等。
  3. 配合提供予依法令執行之公務機關。

(四)方式:

  1. 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2. 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四、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台端就本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需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本公司基於上述原因而需要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時,台端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惟若選擇不提供 或是提供不完全時,本公司將可能無法提供完善之服務,台端可選擇不加入或退出本公司之傳銷計劃及組織。